各单位、部门:
按照《关于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多占政策性住房的通知》(鄂组通〔2015〕66号)要求,经党委研究决定,对我校教职工多占政策性住房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对象
全校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准确把握多占政策性住房情形
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省直机关统建职工住宅、省直单位统建统分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未售公房(含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房)及其他经地方政府批准,限定供地方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的住房。
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是指职工家庭违反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购买、承租两套及以上政策性住房(含部队政策性住房)的行为。以下情形除外:
1.异地调动干部、挂职干部因夫妻两地分居,该家庭按住房配售和租赁政策,购买一处政策性住房,同时在异地租住一处政策性住房的。
2.夫妻双方婚前(或再婚前)按住房配售政策各自购买一处政策性住房,未形成共同财产的。
3.夫妻双方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两处住房均未达到职级面积标准,且合计面积不超过本人(或配偶)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或合计面积虽超过本人(或配偶)职级面积控制标准,但超标面积已按房改市场价计价购买的。
4.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其他不属于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情形的。
三、工作步骤
1.全面自查。各单位(部门)要将政策性住房清理规范的相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离退休工作处要通知到每一位离退休人员,督促认真自查、规范整改,每一名(含离退休人员)教职工都必须填写《政策性住房清理自查表》(附后)。各单位(部门)派专人于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部门)全部自查表分报组织部(中层干部报组织部)、人事处(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报人事处)和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人员),电子版本分别发组织部邮箱hbddzzb@126.com和人事处邮箱hbddrsc@163.com。
2.逐一排查。组织部、人事处、纪委、资产设备处按照“逐人清理、逐房排查”的原则,结合教职工自查情况,认真核对政策性住房配售情况,全面排查、准确甄别干部多占政策性住房问题。
3.整改规范。教职工多占政策性住房必须腾退。腾退住房(含拆迁后还建住房)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回,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若应退住房已在本通知印发前上市交易或者已经拆迁并实行完全货币化补偿导致无法腾退的,应将收益所得(上市交易的,系房产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准的计税基数与原购房款的差额;拆迁后实行货币化补偿的,系补偿款与原购房款的差额)上缴同级财政指定账户。
4.全面梳理住房信息台账。对因调配、腾退、转让或拆迁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房产信息,资产设备处要在1个月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教职工个人转让处置房产的,资产设备处要注意督促其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
5.及时更新维护住房信息。资产设备处要及时做好政策性住房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对教职工提交的房产变更资料,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信息更新手续。
四、严肃处理问责,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1.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教职工自查时故意隐瞒多占政策性住房问题、出具虚假证明规避整改要求或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的,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认识态度、违规情形,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责成限期整改到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情形。此次清理后,从2016年1月1日起,发现教职工仍存在多占政策性住房的,学校将一律按规定进行诫勉或组织处理,其中,属提拔重用对象的,一律取消资格;有关违纪问题,一律移交纪委进行调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处理情况,一律在校内进行公布。
3.凡发现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教职工多占政策性住房、隐瞒教职工多占政策性住房或因相关单位办理手续不及时造成核查结果不准确的,一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政策性住房腾退后,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出售。已经违规出售的,必须及时收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实效
开展领导干部多占政策性住房清理规范工作,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精神,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必然要求。各单位(部门)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及时传达学习有关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清理规范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期报送有关材料。
联系人:甄春霞 电话:87797127
黄 煦 电话:87588841
张 进 电话:87588846
祝玉平 电话:87588867
附件:政策性住房清理自查表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纪委、监察审计处
资产设备处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