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租赁社会车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规范管理、讲求效益等原则。
普通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紧急会议、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按照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一)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组织大型会议、培训和集体活动用车;
(二)各单位(部门)外出开展参观、学习、实习、实训等活动用车;
(三)开放教育教学调研、检查、视导、巡考、招生等重要工作用车;
(二)租赁用车必须是通过学校采购招标程序确定的签约服务商提供的车辆;
(三)租赁用车实行事前用车审批制度,使用单位(部门)应事先填写《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租赁用车申请单》(附件);
(四)租赁用车费用实行总额管控,由财务处负责核报,从“租赁费”中列支。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的士)出行按照学校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审计处负责将租赁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内容。纪委、监察专员办应加强租赁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的再监督。